《爱的秩序》(1938)(节选)
《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与非形式的价值伦理学》(1913)(节选)
非形式的价值伦理学与善和目的的伦理
在讨论康德对含有价值的善之不正确性的判定,以及他的价值是从善中抽象出来的观点之前,我首先要指出的是,从外部来看,康德正确地拒斥了所有建立在虚假根基上的善和目的的伦理学。我将从善伦理学和目的伦理学两方面加以论证。
善,就其本质来说,是价值物(Wert-dinge)。康德认为,当我们促成人的善或人的道德堕落时,无论是意愿的行为、功绩,或别的什么,都将依赖于他们与真实世界中存在的善(或恶)领域之间的联系。这使得意愿的善或堕落不仅依赖于它在经验上的可感性,而且依赖于这一善领域的特殊而暂时的存在。无论这些善——比如说,一个团体、国家或教会的福宁,或者国家文明及个人文化发展的特殊水平——如何称谓,康德认为,意愿的道德价值总是依赖于它如何参与对善领域的维持或提升,无论是促进还是阻碍,是加速还是延缓当前的发展趋势。这一善领域的任何变化都是通过感知的变化,以及通过善和恶的含义的嬗变而实现的。由于这种善领域在整个历史进程中发生着连续性的变化和迁移,因此,人的意愿和本质的道德价值也不得不参与到这个领域的命运之中。康德坚信,在善领域消灭之时,也消解了道德价值的概念。因此,所有的伦理学都应建立在能够揭示善领域之变化的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只有这样,伦理学才能获得经验上的、可感知的合法性。我们将立刻面临着相对主义的伦理学。更进一步说,每一种善都寓于自然界的真实事物的因果关系之中,并且通过自然和历史的力量被部分地摧毁。如果我们意愿的道德价值依赖于后者,那么它也会受那些破坏的影响,因而它也同样依赖于事物和运动的因果关系的真实过程所体现出来的偶然性。但是,正如康德所正确观察到的那样,此种说法显然是一派胡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