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这些关联在无条件的普遍性中有效,那它们看来已经是形式的本性。因为普遍性是这样的普遍性,即它不取决于美的和善的质料,因此,诸如形式规则一类的东西似乎在被说出的命题中表现出来。总之,可以肯定的是,脱离评价活动的这种质料(也就是脱离在评价活动时被评价的客体的特殊性)而与价值范畴、与纯形式相关联的原则,需要一个非常普遍的价值论含义。但是,这首先适用于那些无视价值领域由于其范畴上的差别的特殊性而与普遍的范畴“一般价值”相关联的命题。总之,有关一种可能的形式价值论的想法在与一种形式逻辑的类比中呈现出来。
D在实践和价值领域中行为和内容之间的区分:实践的规则和价值规则的规范转向
最后,为了尽可能地进行类比,再补充一点,这一点并非不重要。在形式逻辑——假如我们纯粹地、理论地理解它,正如我们已证明的,它必须被理解——关于其形式以及依赖于形式的有效性规则,我们不得不与意义,尤其是命题的意义打交道。每一个这样的规则能够规范地加以改变。这就是说,与之对等的是一个正确的判断活动的一般规范,一个最普遍性的规范,也就是说,无论在哪个认识领域,判断活动都可以进行。例如,矛盾律从理论上说明,两内容相反的命题,其中一个是真,另一个是假。与之相应的是判断规律:谁已判断说,它是A,他就不可能判断,它不是A,反之亦然。与那个在形式逻辑中被视作理论的推理规则相应的是,从某个形式的两个前提命题中引出某个附属形式的一个命题,我说,与这个规则相应的是判断规范:不论谁作出某某形式前提判断,他就可以从中合理推论:某某形式的判断有效。理论规则谈的是命题,但是根本就不谈任何人的判断活动和应当判断活动。相反,规则的规范转向想要的恰恰是判断者的规范,而且说明,他应如何判断,以便理性地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