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在这里,理由或原因隶属于真相,“为什么”隶属于“什么”,因为“为什么”早已存在于这个世界,通过种种现象形式,只有通过充足理由原则,“什么”才会产生,才有意义与效力。其实我们可以说,每个人都无须帮助就认识世界是什么,他自己就是认识主体,而世界只是知识的表象,主体足以认识任何表象。
至此我们就能明白,这是真实的。但是,那种知识是经验的、具体的。哲学的任务,是以抽象方式重新创造这种知识,把不断变化的知觉和感觉这个广泛概念下所包含的,把消极的东西解释成非抽象、显明和合理的知识,并让它们变成永恒的合理知识。
所以它必须含有抽象陈述,必须含有关于整个世界本性的解释,必须包含整体,也必须包含所有部分。因此,为了不让自身消失在特殊判断的无限杂多中,它必须运用抽象作用,并用共相来思考一切个别的东西,也用共相来思考一切个别东西之间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