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暮桥在《中国农村中的基本问题》中说,中国农村“是半封建的土地关系——一方面是半封建的收租地主,一方面是半封建的饥饿佃农——仍在那里束缚农业生产,使它不能向资本主义的道路发展”。“半封建的土地关系,同时又是高利贷者和封建性的农村商人们的最好的地盘,因为无论是不自由的农奴,还是‘自由’的无产阶级,都没有像这种半自由半独立的贫农那样容易受他们的宰割。”②无论在华南还是在华北,那里“主要是半封建的收租地主和经营地主,和半封建的饥饿佃农和雇役农民的对立”,正是这种关系构成了“半封建社会”特殊认定的基础,因为“这种农民受着土地或是债务的束缚,他们的受雇多少带着一点强制性质”,这样的经济关系“都可以说是半封建的地主经济”③。这种强制性减弱了所谓农民“自由性”而使之具有了封建的“依附性”。对此,薛暮桥在另一篇文章中还进一步解说:“所谓半封建的社会系指封建的社会关系已经在崩溃,但还没有完全消灭。资本主义的社会关系已经产生,但是还没有成为支配势力。”④
其次,立足于基层社会制度性质的比较,是其“半封建社会”特性理论的又一依据。“迨于清朝,以一县分为若干乡,又以一乡分为若干图;各乡置乡董一名二名或至三名,各图设图董一名至二名;乡董图董,由地方的绅士选出,呈请于县令而受委任。”①晚近以来制度变迁繁复,而地方社会制度与传统之中央集权并非处于完全“同质”状态。辛亥革命后,“各省独立,省政由各省政府自行处理,各省都督曾公布暂行市乡制。其内容与前清的城镇乡自治地主自治章程,殆同一辙”。尤其在19世纪20年代后,“曾公布市自治制与乡自治制,此为至最近市乡自治的基本”。但是,事实上真正行此制者“实寥寥无几”②。虽然从表象来看,各地规制不尽同一,然则,各地社会组织的不同形制背后的基本特性却又大体相同。如山东,“县分若干区,区有区长(一名社长,亦称总董)一人,以村长的互选,由县长委任。协理事务者有地甲(一称地方)一名……区分八九村至十村,村有村长(一称庄长、庄主、村董)一名。协理事务者,有八九名到十名的首事(一称会首)”③。如湖南,“长沙、慈利县:县以下有都、团、甲;衡阳县有都、区、甲;宝庆县有区、保、庙;常德县有镇、保、甲;郴县有区、团、小团;湘潭县有都、甲、团”④。田中忠夫认为:“此种中国的农村组织,颇有类似日本德川时代的农村组织(类如日本的庄屋及名主,可当邻长、村正、村副;日本的五人组当牌,组头当牌长,百姓代当乡董,大庄屋当保长、甲长、团总等)。”所以,就其性质而言,他的评判是:“然现代中国的农村组织,随处都可观察到带着很浓厚的封建色彩。”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