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空》律规定:凡是以劳役抵赀赎债务的人在农忙时也“归农田,种时、治苗时各二旬”。一家如果有两人同时以劳役抵罪、赎刑或还债,必须放回一人安排农活儿,但并不免除他的劳役,这些规定体现了重视农时和珍惜民力的精神。制定这些法律的目的是保证国家对徭役的集中管理,禁止郡县滥兴徭役。
秦朝统治者深知徭役对民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干扰,所以以法律形式严禁有关官员弄虚作假,欺压民众,保证每一户人家都有男丁在家从事农业生产。
徭役劳动管理:秦朝法律对于服役劳动的质量也有很高的要求。《徭律》规定:不按征发命令准时出发或到达目的地的时间延误都要处罚,延误时间越长,处罚越重。所修筑的工程须保用一年以上,不足一年损坏,工程的行政主管和技术主管有罪,责令原修筑者重新修筑,所需时间不计入服役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