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职业状况证明。城镇、街道劳动就业中心出具的待业证明;原单位出具的下岗证明;辞退、停薪留职人员证明;《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或村民委员会证明的原件一份;《劳动手册》或离退休证明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
(2)经营场所证明。申请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原件一份(租赁期须一年以上)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以上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
(3)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判项目的,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书。
(4)申请人委托代理的,应提交《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委托书》一份(领取)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
(5)申请人一寸照片三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