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 应当真实、准确, 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 应当明确表示。
【释义】本条是关于广告内容涉及行政许可和广告使用引证内容的规定。
一、关于广告内容涉及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 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一种是, 对特殊商品或者服务, 法律明确规定, 其广告内容需要经过行政机关审查。例如,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 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未经审查, 不得发布。另一种是,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事特定活动须经许可, 广告内容涉及该项活动的。例如, 劳动合同法规定, 从事劳务派遣, 须经劳动部门许可。如果广告中涉及劳务派遣内容的, 也应遵守本条的规定, 广告内容应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